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,情节严重的,吊销营业执照: (一)登记事项发生变更,未申请变更登记的; (二)因成员发生变更,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; (三)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; (四)变造、出租、出借、转让营业执照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