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私营企业暂行条例》第十一条的规定,下列人员可以申办私营企业: (一)农村村民; (二)城镇待业人员; (三)个体工商户经营者; (四)辞职、退职人员; (五)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、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