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在拍卖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: (一)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; (二)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; (三)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; (四)其他恶意串通行为。